省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局
关于颁发《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
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4日 豫价市字[1991]第172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环监字085号文件,关于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和做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委托,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可收取服务费有的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性收费实施办法》和新的《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豫价市字[1989]第157号《关于颁发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性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性收费实施办法
2.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1988]环监字第085号《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开展的专业服务性工作。
第三条 全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必须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并严格保证监测服务的质量,方可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凡上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利用环境保护技术资料和完成环境保护监测任务,应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完成的环境保护监测任务,不准收费。
第四条 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要坚持服务和被服务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向环境监测部门提出正式委托书,并按委托书的要求完成委托监测的任务,方可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 对外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包括:
1.环境背景值调查及环境质量评价;
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第六条 各种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监测手段、监测办法和计费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环境监测的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条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成本(包括材料消耗,仪器仪表和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监测样品需分析前处理的,可加收25%的样品预处理费。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的,收取每人每次30元的采样费;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
第八条 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要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不得变相进行强制性收费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违者将按违反物价纪律严肃处理。监测站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省政府1989年第1号令规定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支出及预算,接受财政监督。收取费用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其余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河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水质监测项目 1—100元
二、大气监测项目 10—100元
三、锅(窑)炉测试 20—600元
四、放射性监测项目 10—120元
五、噪声监测项目 30—100元
六、电磁波监测项目 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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