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环罚决字〔2017〕05号
睢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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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礼琴
地址:睢县东关劳动一街23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向我局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污水处理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7〕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壹万玖仟柒佰柒拾元(119770)。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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