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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时间:2017-10-09 09:25:12  来源:  作者:

 

 睢环责停字〔201701
 
睢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210153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082266012J(1-1)
地址:睢县孙聚寨乡北陈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
我局于20171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超过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或者睢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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