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18]32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恒昌商砼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恒昌商砼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恒昌商砼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胡堂乡王营村,占地4035.35平方米,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设备与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水质标准,定期由附近农民拉走堆肥,不得外排;
2、废气:项目粉煤灰、水泥罐仓受料过程产生的罐仓受料废气按环评要求在每个罐仓顶部呼吸口分别设置1台灌顶脉冲袋式除尘器;商品混凝土搅拌过程中产生的搅拌废气:在搅拌主机呼吸口设置袋式除尘器,经处理后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要求表3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的搅拌机、泵车、罐车、铲车、皮带运输机等设备机械噪声,按环评要求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4、固废:沉淀池沉渣: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确保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