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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同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18-12-05 07:47:24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8]017

商丘同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4BYPBXB(1-1)

法定代表人:赵同峰

地址:睢县董店乡王集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11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8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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