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睢环罚先告字[2018]024号
睢县兄弟蒜片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4J61719(1-1)
地址:睢县尚屯镇埠口村
法定代表人:郭超
一、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东侧存储固体废物400立方米左右蒜皮、蒜节、蒜根。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随意堆放。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睢县环境保护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