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豫通商砼有限公司年产40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环审[2019]31号
睢县豫通商砼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关于睢县豫通商砼有限公司年产40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东环路与马开路路北,占地25473.89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是设备清洗废水和进出罐车冲洗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按环评要求设备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处理后和进出罐车冲洗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隔油处理后)经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不外排;
2、废气:破碎、筛分粉尘:按环评要求在封闭料仓内配套安置2套喷淋装置,在破碎机和振动筛处均设置集气罩收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料仓产生得装卸粉尘:原料均采用密闭存储和堆放,设置2套喷淋装置,定期喷水降尘;筒库粉尘:采用自带除尘器进行收尘;生产线进料工序粉尘:原料的输送带设置有防尘罩,密闭式输送,搅拌机呼吸孔上链接袋式收尘器进行收尘;道路粉尘:采取厂区洒水道路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区等;厨房油烟:安装处理效率不低于90%的油烟净化设备;废气经处理后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及《饮食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本项目东、南、西、北厂界防护距离分别为50米、10米、50米、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学校、及医院等敏感点;
3、噪声:设备安装时采用基础减震、柔性接口、隔声等降低噪声,厂区运输设备做到缓慢行驶,同时采取合理布局等多种控制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4类标准;
4、固废: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沉渣和砂石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按环评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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