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9]31号 睢县城郊乡万楼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F0DR8G(1-1) 负责人:杨卫军 地址:睢县城郊乡万楼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9〕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