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9]23号 睢县三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CYX865(1-1) 法定代表人:杨德军 地址:睢县尤吉屯乡余屯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危废储存间,生产中产生的废油桶危险废物随意堆放,没有建设储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9〕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10日内改正;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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