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9]47号 商丘仁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E2GY41(1-1) 法定代表人:张士飞 地址:睢县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调墨房和九条印花生产线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直接外排。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9〕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