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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3 11:19:23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9]44号
睢县诚裕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092522438U
法定代表人:宜义山
地址:睢县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危废储存处没有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9〕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3日内改正;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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