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9]55号 河南省老家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42YJID(1-1) 法定代表人:陈振龙 地址:睢县胡堂乡陈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排水渠道未硬化,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废水没有集中收集,地面有积水。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9〕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预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有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七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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