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9]53号 睢县潮庄涛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P8FT35(1-1) 负责人:徐西明 地址:睢县潮庄镇大徐村委小徐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机油桶擅自堆放在厂内办公室北侧,无任何防范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9〕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2日内改正; 2、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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