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19]57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水之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年产桶装30000桶、瓶装35000件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水之源饮用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水之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年产桶装30000桶、瓶装35000件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城郊乡保庙村,占地32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6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按环评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高盐水一并排入厂区废水暂存池内,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定期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
2、噪声:采取基础减振、柔性接口,同时采取合理布局、车间内壁安装吸声材料、双层门窗等多种控制噪声措施后,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3、固废: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和废RO模属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设置固废暂存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标准要求设置和暂存;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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