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9]60号 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CGRX57(1-1) 负责人:张海新 地址:睢县潮庄镇张文英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没有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止生产,窑室内有明火燃烧现象,在生产过程中防治污染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烟尘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9〕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方式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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