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0]016号 帝丘小炼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负责人:高红松 地址:睢县董店乡帝东村东南角睢县万牧养殖场院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没有生产,但有生产迹象,厂内无工人,无任何审批手续,非法拆解、冶炼废旧电瓶危险废物。2020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又对帝丘小炼铅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炼铅厂已按照散乱污标准进行取缔,现已恢复原貌。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书、检测报告、该厂证明材料、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0〕0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0年8月25日下午3点,经局领导班子审议,结合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领导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肆拾陆万陆仟柒佰玖拾叁元整(466793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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