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0]26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商丘利民商砼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商丘利民商砼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河南晴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商丘利民商砼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潮庄镇北村北环路北侧,占地27333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8.5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产废水为搅拌机、罐车清洗废水、运输车辆车轮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和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 废气:项目废气主要粉尘,罐仓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5m罐仓顶部排出;搅拌机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沙、石上料粉尘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再生料破碎、筛分粉尘采用湿式喷淋+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 噪声:项目噪声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处理,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沉渣、除尘器粉尘、实验室砌块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属于危废,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做到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堆放,确保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运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前,暂时储存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做好防风、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防偷盗处理,并设立明显标志,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安全有效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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