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0]044号 睢县足顺包装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53X71K 法定代表人:王绵绵 地址:睢县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睢县足顺包装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20吨海绵、50万个纸箱、80万双鞋垫、60万米复合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0〕0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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