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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睢县天壕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原料破碎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0-12-17 15:11:35  来源:  作者:
[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0]37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天壕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原料破碎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天壕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河北景略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天壕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原料破碎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南环路天壕电厂院内,占地99897.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破碎粉尘,按环评要求配备1套袋式除尘器对破碎粉尘收集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是机械噪声,经基础减震、柔性接口降低噪声,同时采取合理布局等多种控制噪声的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3、固废:项目固废主要是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粉尘经收集后全部作为生物质原料用于厂区锅炉燃烧使用,不外排。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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