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0]45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鑫荣鞋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双鞋面、100万双成品运动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鑫荣鞋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河北峰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鑫荣鞋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双鞋面、100万双成品运动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商丘市睢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与至和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3900平方米,总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12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且满足睢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睢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排入睢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睢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惠济河;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是飞织鞋面生产过程中的烫平有机废气和成品运动鞋生产过程中的成型有机废气;按环评要求设置集气罩对非甲烷总烃进行收集,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解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是设备噪声,按环评要求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废旧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分类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和废旧灯管属危废,分类收集后密封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分别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做到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堆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标准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标准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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