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0]42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泰昌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泰昌加油站: 你单位报来由河北峰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泰昌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振兴路中段东侧,占地466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10.5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是洗车废水和生活废水,洗车废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项目区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由附近农民用密封农罐车拉走肥田,不得外排,待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接通后排入第二污水处理厂; 2、废气:项目的废气主要是卸油、储存以及加油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气态形式逸出,按环评要求采用埋地式储油罐,并采用自封式加油枪,设置油气回收装置,确保达到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源包括进出加油站的加油车辆以及加油机、潜油泵产生的噪声,将加油机、油泵安装在符合隔振设计要求在混凝土基座上,同时加强站区绿化,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4、固废:生活垃圾和项目产生的废手套、废棉纱经站区垃圾箱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油渣、油泥属于危废,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做到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堆放,确保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运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前,暂时储存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做好防风、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防偷盗处理,并设立明显标志,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安全有效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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