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0]046号 睢县同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70HMT4N 法定代表人:刘传风 地址:睢县尚屯镇马洪寺村西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还未建设,南侧堆放有两堆回收的垃圾焚烧发电炉渣,收集的炉渣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环境污染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0〕0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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