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1]4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金铭鞋材有限公司年产 200 万双鞋底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金铭鞋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深圳华越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金铭鞋材有限公司年产 200 万双鞋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 该《报告表》 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产业集聚区振兴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450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用水主要是生活废水和生产用水。生产用水按环评要求冷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排入第二污水处理厂; 2、废气:发泡成型、注塑成型、用胶贴合有机废气按环评要求设置集气罩对非甲烷总烃进行收集,收集后经1 套活性炭吸附装置+UV 光催化氧化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 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破碎粉尘在破碎机处设置集气罩对粉尘进行收集,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噪声,按环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生产厂房内,车间合理布局,采用基础减振、柔性接口降低噪声,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4、固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废旧包装材料和废边角料:经收集后定期外售: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胶水桶、废活性炭、废旧灯管:属于危险固废,分类收集后密封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分别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做到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堆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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