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睢环 罚责改〔 2021〕第 005号 睢县宏达商砼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325197612080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5L07D4L(1-1) 地址: 睢县尚屯梁庄南地6号 法定代表人: 黄松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未生产,喷淋设施正常运行,生产线上料口未安装废气收集除尘设施。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3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