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睢环 罚责改〔 2021〕第 006号 睢县宏发商砼搅拌站: 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3251970051203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5886O0E 地址: 睢县长岗镇长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齐伟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睢县宏发商砼搅拌站项目未生产,生产原料砂子,石子等易产生的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 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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