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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利和商砼搅拌站(决定书)

时间:2021-04-16 10:39:36  来源:  作者: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1]003号
睢县利和商砼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XF0H9J
法定代表人:李国超
地址:睢县后台乡夏堂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6日对你单位睢县利和商砼搅拌站项目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生产,生产原料砂子,石子等易产生的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在生产过程中贮存的砂子,石子等易产生的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03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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