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睢环 罚责改〔 2021〕第 020号 睢县兴洋皮毛制品厂: 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325196505130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175254870M(1-1) 地址: 睢县城关镇西门里村村室对面 负责人: 徐新胜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睢县兴洋皮毛制品厂未生产,治污设施未运行,该单位污水处理站东侧擅自设置排污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2021年9月15日前拆除违法设置的污水排放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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