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1]017号 河南健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HQU41W 法定代表人:王艳 地址:睢县城郊乡西环路西侧平安驾校对面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河南健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中,新增一台燃烧热风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燃料为重油,炉体上未发现镶钉标示牌。2021年9月24日经技术专家技术鉴定,该燃油热风炉相当于5蒸吨锅炉。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关于燃油热风炉折合蒸汽锅炉问题的技术意见”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新增一台燃烧热风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燃料为重油,炉体上未发现镶钉标示牌。2021年9月24日经技术专家技术鉴定,该燃油热风炉相当于5蒸吨锅炉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20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肆仟元整(64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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