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1]016号 商丘丰登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57108056Q 法定代表人:靳家玉 地址:睢县工农路19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商丘丰登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商丘丰登肥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加装一套二手滚筒造粒设备项目。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总投资额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陆仟贰佰捌拾伍元肆角(6285.4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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