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1]7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山和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 500吨危险废物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山和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河北启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山和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 500吨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占地6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1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睢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排入睢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按环评要求在危废库北侧建一座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上清液用于项目洒水,不外排。 2、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为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其他臭气。项目车间密闭,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其他臭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UV 光催化氧化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满足均《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运输车辆和叉车对危废进行运输和装卸中产生的作业噪声和库存间风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噪声。按环评要求将高噪声设备安装在厂房内,通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维护等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处理;废活性炭和废旧灯管属危废,收集后与本项目同类危废一同贮存转运;废弃的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豁免类别,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分别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做到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堆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299-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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