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1]13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优地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优地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河北峰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优地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睢县白楼乡产业孵化园1号院311室(052县道西侧),占地22000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8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由附近农民拉走肥田,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不得外排; 2、废气:项目水泥罐、烘干砂罐和减水剂罐产生的粉尘:自带除尘设备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排放,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中标准要求;生产线进料粉尘:在搅拌机上方以及物料输出工序设置呼吸机,并在呼吸机上连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中标准要求;车辆道路扬尘:厂区道路硬化,加强绿化,无裸露空地,定时洒水,采用新能源车或国五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厨房油烟:安装净化效率不低于90%的油烟净化设备,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厨房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设备安装在生产车间内,采用基础减振、柔性接口降低噪声,厂区内运输设备做到缓慢行驶降低噪声,同时采取合理布局等多种控制噪声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4、固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搅拌工序,资源化利用;废旧包装和沉淀池沉渣:收集后低价出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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