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睢环 罚责改〔 2021〕第 031号 睢县新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7354923255(1-1) 地址: 睢县城郊乡田楼村西民太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姬爱连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睢县新城加油站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查发现,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部分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运行,造成气液比不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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