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1]018号 睢县兴洋皮毛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175254870M(1-1) 法定代表人:吴伯焕 地址:睢县城关镇西门里村村室对面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生产,治污设施未运行,污水处理站东侧擅自设置排污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污水处理站东侧擅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27号)、《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除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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