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睢环 罚责改〔 2021〕第 044号 睢县孙聚寨乡庞庄新型墙体材料厂: 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3211978102457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3XD7NJ43(1-1) 地址: 睢县孙聚寨乡庞庄村 负责人: 周建军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睢县孙聚寨乡庞庄新型墙体材料厂有90吨粉煤灰没有入原料棚,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密闭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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