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睢环 罚责改〔 2021〕第 045号 睢县朱桥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693524324H(1-1) 地址:睢县白楼乡朱桥村北 法定代表人:朱万放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睢县朱桥金属有限公司在冶炼铝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造成粉尘抛洒、逸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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