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睢环责改字〔2022〕001号 睢县盛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55E7WOQ 地址: 睢县潮庄镇大徐村 负责人: 徐西同 我局于 2021年 12 月 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盛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有80吨粉煤灰没有入原料棚,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粉煤灰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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