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睢环审[2021]21号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商丘市金成鞋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米鞋材复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商丘市金成鞋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深圳市统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商丘市金成鞋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米鞋材复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中心大街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睢县产业集聚区嘉鸿鞋业公司院内),用地1680平方米,总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6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排入第二污水处理厂; 2、废气:主要为鞋材贴合工序使用的热熔胶和PU胶产生的有机废气,按照环评要求在泡棉面料贴合机、皮革面料贴合机处均设置集气罩对非甲烷总烃进行收集,收集后采用一套“UV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放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 3、噪声:主要是泡棉面料贴合机、皮革面料贴合机、自粘面料贴合机、裁条机、抽条机等设备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清运;生产废料收集后外卖;废活性炭、废UV灯管和废胶桶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分别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做到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堆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有关规定)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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