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睢环责改字〔2022〕002号 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780534686D 地址:睢县城关镇小门里村 负责人: 常勤海 我局于 2022年 4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商丘市监测中心人员取样检测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总磷污染物排放浓度为0.81mg/L(标准值:0.5mg/L),超过排放标准0.62倍。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商丘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重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重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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