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2〕014号 睢县鸿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4M1UA3C 地址:睢县天壕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柴西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 07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鸿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南省国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抽测,你公司正在使用的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年 07月 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2〕01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鸿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 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212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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