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睢环责改字〔2023〕002号 单位名称:商丘市垚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03MA47D79LXM 地址: 睢县白庙乡曹湾桥东南角 个人姓名: 张肖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301198605052055 我局于 2023年 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院内共存放有1000吨左右沙石料,四周设置有围挡,有80吨左右沙石料未采取覆盖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在3月3日向该公司下达3天限期整改,并于3月7日检查发现还有80 吨左右沙石料未完成整改没有覆盖。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3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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