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3〕004号 单位名称:商丘鼎盛丝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8YDP6T 地址: 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心路西段路北) 个人姓名: 唐中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32519791016307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 3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土工格栅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低温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未通电工作,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年 4月 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3〕00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商丘鼎盛丝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2. 罚款叁万柒仟贰佰元整(37200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3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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