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睢环责改字〔2023〕005号 单位名称:睢县潮庄镇涛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3XP8FT35 地址: 睢县潮庄镇大徐村村委小徐村 个人姓名: 徐西明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325197108260757 我局于 2023年 3月 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攀登到采样平台上查看时,采样探杆严重腐蚀损毁,目前采样探杆只有约50公分(采样平台烟囱直径3米),采样设备未加热(应加热 120°C以上),无法正常采样;二是手工比对采样孔位置与烟气采样孔位置平行(技术规范要求手工比对采样孔应处于烟气采样口下游)且处手敞开状态,烟道为负压,吸入大量的空气;三是站房内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在运行状态下,烟气分析仪转子流量计处于零值状态,采样系统未采到烟气,CEMS 系统仍正常显示监测结果,显示实测值二氧化硫17.4mg/m3、氮氧化物57.6mg/m3;分析仪采样管拔掉后,监控数据变化不大,显示实测值二氧化硫7.1mg/m3、氮氧化物 42mg/m3。在线监控设施的采样系统未采烟气的情況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显示正常的数据;四是经运维人员维护后(例如,堵住手工比对采样孔等维护措施),二氧化硫处手超标排放状态,下午14点19分,现场工控机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是75.68mg/m3(标准是50mg/m3),超标0.5倍以上,下午14点32分,现场工控机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是93.86mg/m3,超标0.88倍,下午14点38分,现场工控机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是113.64mg/m3,超标1.27 倍。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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