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422 环责改字〔2023〕11 号 睢县永胜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56MQB7P 地址:睢县董店乡王集村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孝生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 的) 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 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以上事实, 有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物料场所未设置严密 围挡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 ”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 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 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 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 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4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