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22 环罚决字〔2023〕 1 号 睢县永胜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56MQB7P 地址:睢县董店乡王集村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孝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 生扬尘的) 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 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 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物料场所未设置 严密围挡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 证据。 ;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22 环罚告字〔 2023 〕13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9,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 、1 、2 、1 、1 、1 、5、 1 、1, 处罚金额(X): 25000, 代入公式: 25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2/5 ) ²+(2²+1²+2²+1²+1²+1²+5+1²+1²)/(5²×9)]×50%, 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2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 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 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 部; 银行账号: 00000098175043452012; 代办银行: 睢县财 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4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