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12/wps1.png)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422 环责改字〔2023〕12 号 商丘丰登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757108056Q 地址:商丘睢县工农路 19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靳家玉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 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 以上事实, 有 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 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 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4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