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422 环责改字〔2023〕14 号 商丘鸿运来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NCJYQ05 地址:睢县世纪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向北 200 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凤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开工 日期),在商丘市睢县睢县世纪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向北 200 米路 西开工建设的商丘鸿运来鞋材有限公司年产 70 万双运动鞋鞋底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 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建设项目性质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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