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3〕24号 睢县诚信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HPCR7M 地址:睢县蓼堤镇苗洼村花场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中启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 以上事实,有 装卸物料场所及产生扬尘的录像、照片;装卸物料未在密闭设施进行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在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6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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