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3〕18号 河南金振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K5E3X6Q 地址:睢县董店乡振兴路与黄山路交叉口东侧产业集聚区内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金波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 。 以上事实,有 生产设备运行正在生产的录像;排污节点产生污染物的照片、录像;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照片、录像;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6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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