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3〕20号 睢县阳光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L7865367XH(1-1) 地址:后台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传芝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储油储气库,或者加油加气站,或者油罐车,或者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以上事实,有 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6 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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