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3〕8号 商丘丰登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57108056Q 地址:商丘睢县工农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靳家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1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3 、1 、1 、1,处罚金额(X):21400 ,代入公式: 214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2/5 } ²+ ( 1²+1²+3²+1²+1²+1² ) / ( 5²×6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21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壹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代办银行: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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